Article 17
In force管道燃气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布管道燃气报装、改装条件,不得拒绝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报装、改装申请。
(二)设立、公布二十四小时用户服务电话,并为用户缴纳、查询燃气收费等提供便利。
(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对居民用户使用期限届满的燃气计量装置进行更换;协助非居民用户完成燃气计量装置的定期检定,督促非居民用户更换使用期限届满的燃气计量装置。
(四)建立并及时更新地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十五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报送燃气管网现状资料。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