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一)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场所外经营烟花爆竹的;

(二)在禁止销售时限内经营烟花爆竹的;

(三)销售不符合本市准予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规格、品种的;

(四)没有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退回原批发企业处理,自行存放的;

(五)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回收或拒绝回收零售经营者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的;

(六)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