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狂犬捕杀、犬只扰民以及伤人事件处置、重点管理区内犬只登记上牌等工作,查处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重点管理区内流浪犬只捕送、养犬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等工作,查处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狂犬病的免疫、监测,依法做好犬只集中饲养、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审查许可等工作,查处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类狂犬病防治、健康教育、疫情监测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