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犬只的;
(二)未使用一点五米以下的牵引带牵领犬只或者每人牵领犬只超过一只的;
(三)进入公共楼道、电梯等狭小空间未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收紧牵引带、怀抱、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安全措施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养犬人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