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管,发现有关社会团体、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标准制定、自我声明公开等工作的,可以通过发送警示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

社会团体、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会承诺制度发布标准的,纳入信用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