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并给予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相关政策支持。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在依法登记后三十日内向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托育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