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所占耕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百分之二十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依法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