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永久基本农田以乡(镇)为单位划定,应当落实到地块,并经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并实行严格管理。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