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和指导落实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发展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辖区内中医药的推广、应用提供支持,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