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或者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不得使用"中医医疗""中医治疗"等含有医疗性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名称;登记部门核定服务范围时应当登记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

前款所述经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时,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