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中医诊所申请备案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实际设置情况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其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报送变化情况。
区县(自治县)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现场核查,核实其提交备案的情况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建立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