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建设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立无害化处理机制。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从事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管部门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