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免疫、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承担动物防疫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机构承担本辖区动物防疫、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