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设置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二)凭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接收动物;

(三)对检疫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开展规定动物疫病、违禁物质及肉品水分等检测,接受驻场官方兽医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