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疫病监测采样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