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场站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养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