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确定的数量、车型配备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城市公共汽车车辆,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投入运营的城市公共汽车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性能、尾气排放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

(二)车容整洁卫生;

(三)车内设施齐备完好,配备安全锤、灭火器等安全应急设施,在无人检票车辆上配备投币箱、读卡器、扫码器等服务设施,配备车辆信息监控系统;

(四)在规定位置标明收费标准、线路名称、运营线路图、运营企业名称、禁烟等警示标志、乘车规则、投诉电话号码;

(五)在规定位置设置老、幼、病、残、孕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等特需乘客专用座位;

(六)城市公共汽车车辆应当符合的其他要求。

运营企业应当逐步完善城市公共汽车车辆的无障碍设施,安装语音提示系统、电子字幕报站系统,配备上下车踏板、扶手、轮椅专席等无障碍辅助设备或者器具。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