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营企业,根据沿线单位和住宅区分布情况,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则,科学设置站点位置。经核定的站点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运营企业,按照同站同名、指位明确、规范简练的原则,以传统地名、所在道路、历史文化景点、标志性建筑物、公共服务机构等的标准名称命名站点,方便乘客识别。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