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危害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行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乡村污水处理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