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组建专业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以招投标、比选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的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对政府投资建设的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与服务片区管网进行维护、运营、管理。

规模较小、工艺简单、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以及人工湿地、氧化塘等生态处理设施,可以委托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维护运营单位的规定。

农户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由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自行管理,负责做好户用化粪池、接户管道、清淘井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防护。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