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投放实行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村民的宅基地和居住地,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责任人;
(二)农村承包地,承包者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三)村内道路、桥梁、河道、堰塘、沟渠、广场、农村集贸场所等公共区域,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四)村内各类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办公和经营场所,该单位或者组织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确定。
责任人应当及时按照规定清扫、投放责任区内的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