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永久性测量标志实行委托保管制度。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测量标志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