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并依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逾期不予结算的,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结算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期限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可适当延长,但竣工结算总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