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抗震、造价、施工、散装水泥、墙体改革、城建档案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筑市场管理有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