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转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施工转包行为:

(一)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与施工承包单位不符的;

(二)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由分包单位采购的;

(三)承包单位在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自备的大型机具和主要施工设备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