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地震、火山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火山监测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火山观测环境,干扰和妨碍地震、火山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测绘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划定地震、火山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将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