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以上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