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市、县(市)区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生活垃圾经营性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区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经营性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