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三)需要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在转运站密闭分类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四)收集、转运生活垃圾后,清扫作业场地;

(五)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六)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

(七)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市、县(市)区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报告;

(八)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预案,报市、县(市)区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备案;

(九)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