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共同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材料。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签署意见,由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再生育条件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婚育信息可以在本省核实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婚育信息需要跨省核实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办理。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再生育证明;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