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完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风险分担机制、农村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机制、考核评估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支持力度,依法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依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推动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具、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依法抵押融资,加强新技术在农村金融领域推广运用,发展农村普惠金融。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