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红色名村、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等保护利用,挖掘优秀农耕文化的内涵,发挥其在凝聚人心、教化群众、淳化民风等方面的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传承乡村表演艺术、民间文学、传统工艺、中医药、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建设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场所,推动优良乡村传统工艺传承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