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统筹村庄布局,加强乡镇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开展美丽宜居示范村庄建设,综合整治农村水系,治理农村污水,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和生活垃圾第三方治理,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和公共照明设施建设,提升村容村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及村庄环境长效管护机制,督促基础设施产权所有者落实管护责任,推进政府各部门、村级组织、运营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共建共管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