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总责。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