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险废物的危害性。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危险废物加以利用。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