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各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应当建立督查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进行督查。
各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或者本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可以通报、约谈、督办: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领导责任制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联动机制的;
(三)未履行矛盾纠纷排查和报送职责,或者未按照要求进行纠纷排查和报送的;
(四)应当对重大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但没有评估,或者评估不符合要求的;
(五)负有矛盾纠纷化解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纠纷化解申请的;
(六)未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纠纷不及时,导致纠纷久拖不决的;
(七)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