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经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设立的行业调解组织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预算。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纠纷化解工作委托社会力量办理,所需社会服务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商事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等化解纠纷,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不得收取费用,其他仲裁机构按照规定收取仲裁费用。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化解纠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或者以任何名义收取报酬。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