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市、区)综治中心对于当事人提出解决纠纷的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对于适宜调解的事项,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具有下列情形的纠纷,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综治中心可以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解:

(一)涉及多个单位、组织职责范围的纠纷;

(二)行政调解管辖不明的或者有争议的纠纷;

(三)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或者重大疑难复杂的纠纷;

(四)下级综治中心申请的纠纷;

(五)其他可以组织调解的纠纷。

各责任主体在处理行业性、专业性纠纷或者重大疑难复杂的纠纷时需要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参与配合的,可向同级综治中心提出申请,由综治中心协调处理。

综治中心应当督促各责任主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纠纷,综治中心可以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