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取得检疫证明的动物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要求货主将其送至指定的场所进行留验、检测,并补办检疫手续。

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发现检疫证明与实际物品不符、检疫证明与有关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不符、检疫证明逾期、检疫证明涂改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要求货主将有关动物送指定的场所进行留验、检测,重新办理检疫手续。

经补检合格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经补检不合格的动物,货主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留验、检测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货主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