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疫点、疫区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的对染疫、疑似染疫、病死动物及易感染的同群动物进行扑杀、销毁或者做无害化处理的决定,不得拒绝、阻挠。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以及因依法实施紧急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流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紧急强制免疫要求进行免疫接种的,在发生疫病时,动物被扑杀或者动物产品被销毁造成损失的,不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