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