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具体服务管理工作。

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其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具体管理工作。

市、县(市)发展改革、住建、城管、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价格、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