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统一着装,举止端庄,使用文明服务用语,不在车内吸烟;
(二)保持车辆卫生、整洁、设施完好,不手持接打电话,不乱扔杂物;
(三)遵守交通法规,按照方便乘客和不妨碍交通的原则,选择路边安全位置或者临时停靠站点上下乘客;
(四)按照规定开启空车待租或者暂停服务标志;
(五)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主动出具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六)进入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站或者专用候客区,服从管理人员调度指挥;
(七)按照乘客合理要求使用车内空调、音响等设备;
(八)随车携带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从业资格证;
(九)提醒乘客带好随身物品,发现遗失物品,及时归还失主或者上交有关部门处置;
(十)不得拒载、拼客、强揽、甩客、倒客、故意绕行;
(十一)不得殴打、辱骂或者敲诈、勒索、刁难乘客;
(十二)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