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超出核准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的;
(二)采用虚假、欺诈、隐瞒、引人误解等方式开展营销宣传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经营许可证的;
(四)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的;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