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地方金融组织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相关的业务数据管理系统;
(四)调取、查阅、复制地方金融组织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检查。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