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债务以及相关责任的承担作出安排。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清算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金融组织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报告,并提交资产状况证明以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