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国有林保护中心、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和具有森林管理职能的自然保护地等单位,负责本经营管理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森防检疫机构,由其履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森防检疫机构的职责。

集体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防检疫机构指导下,负责其经营范围内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