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经营瓶装燃气应当设立企业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同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经检验合格的气瓶;

(二)实行实名制销售,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三)建立瓶装燃气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完整记录用户持有的气瓶数量、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和配送情况等信息;

(四)充装站、供应站等生产经营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五)实行配送经营,直接向用户配送瓶装燃气;

(六)为用户安装气瓶并进行安全检查;

(七)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八)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告,不听劝告的,应当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九)主动向用户提供发票;

(十)向用户提供服务手册,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瓶装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鼓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使用智能角阀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