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瓶装燃气;
(三)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应瓶装燃气;
(四)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
(五)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六)将移动式压力容器内的气体直接对气瓶进行倒装或者进行气瓶间相互倒灌;
(七)向气瓶内添加可能对气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损伤气瓶的物质;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瓶装燃气;
(十)配送非本企业瓶装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