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二)协助收集有关养犬的信息;

(三)就本区域内养犬管理有关事项制定公约并监督执行;

(四)劝阻、制止违法养犬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六)其他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养犬管理活动,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